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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 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警示(三)

  临近岁末年初,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旺季,部分企业抢工期、赶进度,存在偷排漏排、治污设施停运、固危废违规处置等风险,加之雨雪冰冻天气易导致管网冻裂、污染治理效率下滑,极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日前,我局整理一批国省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指导我市各地区和相关企业对照查摆问题,消除环境隐患,时刻紧绷安全之弦,摒弃侥幸心理,切实筑牢环境安全防线。

  法规依据:该家具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家具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3.32万元,同时根据《成都市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

  2024年3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三台县城及周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巡查时,发现陈某在三台县潼川镇五里梁村的三台县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煤渣,未采取密闭、围挡及有效覆盖措施。

  法规依据: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2024年5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5月31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固定污染源智能监管平台用电监测数据”发现宣汉县某页岩砖厂污染防治设施用电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宣汉县某页岩砖厂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在粉碎机运行的情况下,操作工未打开布袋除尘器电源,造成布袋除尘器未运行,粉碎车间生产废气未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直接排放。

  法规依据:该页岩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并处罚款19.56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7月5日,接群众投诉后,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投诉人反映的某电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电站内有一个镀镍作坊,经营者为路某。该镀镍作坊配套建有多个镀镍槽,车间内堆放有待镀镍原材料以及成品,有近期生产使用的痕迹,未配套废水净化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有两个孔洞安装了白色塑料管直通墙外的老沙子沟,一个孔洞位于南头车间后门正下方(以下简称1号暗管),另一个孔洞正对镀镍槽(以下简称2号暗管)。其中1号暗管在墙外末端地面处未见排入老沙子沟的水流痕迹,2号暗管在墙外末端出口留存明显水流痕迹,同时形成水流侵蚀坑,两个孔洞附近地面均有积水。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双流监测站对两个孔洞附近地面的积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1号暗管旁积水总镍含量为7.61mg/L,2号暗管旁积水总镍含量为15.7mg/L。

  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该作坊1、2号暗管末端的土壤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1号暗管末端土壤镍含量为588mg/kg,2号暗管末端土壤镍含量为885mg/kg,远高于对照点土壤镍含量(39 mg/kg)。

  法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的规定,路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罪。2024年10月11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4月23日,经人民法院审判,路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罗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11月1日,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电镀车间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大邑监测站现场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该公司废水中总铬为5.95mg/L、六价铬为2.37mg/L,其中总铬超标4.95倍,六价铬超标10.85倍。

  法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11日将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2024年10月,成都市青羊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明某公司通过网上或者线下联系需要做环评的企业,承诺短时间、高效率、低费用,帮助有需求的公司出具合法的项目环评报告,并顺利通过上级行政部门的检查验收。经进一步查明,该公司在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多次通过上线罗某进行交易,并由罗某通过深圳某公司有资质人员出具相关环评报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从中非法获利,违法来得到的超过三十万元。

  法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18日将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中。

  简阳市某卫生服务中心辐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依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案。

  2024年8月23日,成都市简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简阳市某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中心设置有一间DR室,使用一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该中心取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该中心未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经调查核实,该中心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后,仍有使用上述射线设备。

  法规依据:该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中心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63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成都青羊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改扩建使用设施未依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案。

  2025年1月8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青羊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青羊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检查时证件已过期。通过进一步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现在存在的两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与该公司已过期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上登记的唯一辐射设备信息不一致,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上述两台设备近两年均有使用过,但均未收取费用。

  法规依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成都金堂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接群众投诉,2025年3月13日,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金堂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CBCT室内安装有1套SS-X10010DPlus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经调查,该设备于2025年3月6日开始用于诊断作业,但未收取费用,经查实该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规依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线索:成都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在开展宠物诊疗过程中,提供“DR拍片”项目,并在该公司地下一楼发现射线诊疗设备一台,用于给宠物拍摄X光片,但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2025年4月24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武侯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负一楼设置有1间DR室,房间内设有一台射线装置,该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使用过上述射线装置。

  法规依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086.7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